滨海湿地既是宝贵的自然资源,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加强滨海湿地保护,2018年7月,国务院下发《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》,明确要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,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,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,建立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长效机制。
全国政协委员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局长蒋和生长期关注滨海湿地保护,今年他提交了《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湿地生态修复的提案》。“推进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刻不容缓。”蒋和生表示。
现象:湿地变荒地 令人触目惊心
近年来,蒋和生多次参加调研、督察、走访活动,收集了众多滨海湿地的数据和报告。
调研中一幕幕触目惊心的景象,令他无法释怀。
一些红树林保护区的海岸带由于缺乏管理,成了寸草不生的荒地,坑坑洼洼的地面上堆满了垃圾,臭气熏天;由于长期生产和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,一些围填海区域的近岸海水下层,已经变成黑乎乎的脏泥,任何海洋生物都无法在此存活。
监测数据表明,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,我国红树林面积丧失了60%,珊瑚礁面积减少了80%,海草床绝大部分消失。“大自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。”蒋和生痛心地说。
蒋和生在提案中指出,我国滨海湿地受损严重,面积锐减,质量明显下降。绝大部分滨海湿地发生了严重的功能退化,自然滨海湿地面积减小、人工湿地面积增大、景观格局破碎加剧、水体富营养化、生物多样性水平下降。
反思:管理缺失 生态补偿机制不成熟
滨海湿地受损严重的原因是什么?
蒋和生认为,长期以来“向海要地”的观念是导致滨海湿地生态遭到破坏的首要原因。“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,滨海湿地保护曾经一度让位于经济开发。”他说,重要滨海湿地和保护区通常被经济开发和区域发展所替代,造成了污染,留下了生态隐患。
一些重要滨海湿地和保护区的建设力度不够、经费不足、保护存在缺位也是重要原因。
在调研中蒋和生发现,一些滨海湿地保护区,动辄几千公顷,管理人员却不足10人,还采用“走路巡逻”的初级方式,无法到达的区域就成了“管控盲区”。
蒋和生认为,从国家层面上来讲,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。“目前,生态用地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中地位缺失,生态系统全局观不足。目前,我国尚无一部针对滨海湿地保护与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。”
蒋和生表示,我国滨海湿地多部门共管现象明显,缺乏统一完善的协调机制,规划各成体系,无法对行政决策提供综合性的有力支撑,影响了规划实施的执行力。
“生态补偿机制不成熟也是重要原因之一。”蒋和生说,目前,湿地生态补偿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,有关海洋保护区和滨海湿地的生态补偿实践几近空白。“当前仅大连对保护区生态补偿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。开展修复的工程主要针对城镇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,对滨海湿地修复仅仅是附带或涉及,导致滨海湿地生态修复缺失严重。”
建议:完善体制机制 加强保护工作
“我国滨海湿地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,也是沿海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依托。”蒋和生指出,“加强滨海湿地管理和保护,维护滨海湿地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完整性,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,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。”
蒋和生在提案中建议,要积极开展滨海湿地保护立法工作,国家层面尽快启动滨海湿地保护立法研究工作。研究内容应包括5个明确:一是明确立法目的、适用范围、保护原则等。二是明确滨海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、规划效力、规划落实、分级保护等内容。三是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,包括滨海湿地的生态红线制度、滨海湿地保护范围和方式、补偿规则等内容。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,包括政府监管、环境影响评价、成效跟踪等内容。五是明确法律责任,包括对破坏湿地保护标志或者监测系统,擅自改变滨海湿地用途以及非法占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。
蒋和生指出,要进一步健全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制度机制。应加快制定滨海湿地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,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到位,严格履行滨海湿地管理职责,探索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全方位、立体化、多部门协调的滨海湿地管护新机制,做到科学、规范、有序地开展滨海湿地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。
“还要加大新建保护区与已建保护区管护力度,开展生态修复。”蒋和生提出,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海洋保护区选建、升级以及国际重要湿地申报工作,对已建保护区的滨海湿地,强化对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有效保护,提高保护区综合管护能力。同时,结合“蓝色海湾”综合治理、“南红北柳”湿地修复等重大工程,逐步恢复或改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,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,如在人工湿地的养殖区,开展以自然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“退养还滩”生态修复工程,在破碎化严重、功能退化的自然滨海湿地开展综合治理。
针对生态补偿机制不成熟的问题,他建议,应积极开展滨海湿地生态补偿工作。“在生态补偿实践案例经验的基础上,探索适于生态补偿的原则、标准、补偿方式等内容,全面开展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测评的生态补偿工作。加快建立统筹全国滨海湿地的生态补偿机制。”
其中,对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目标贡献高的省区,应优先得到国家修复资金,巩固和扩大滨海“生态高地”优势,打通生态廊道,避免碎片化修复和修复成果的脆弱性。
“此外,还应确定专项保障滨海湿地生态修复的资金。”蒋和生表示,“国家、沿海省(区、市)、地市级财政要确定一定比例的海洋生态修复资金预算,专款专用,确保滨海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及时、有效实施。”